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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保护典型案例】2022年奥林匹克标志行政保护案例 来源:网络 发布日期:2023-04-06 【

[文章导读] 奥林匹克标志行政保护案例  1.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冬奥”“北京2022”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19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二九四号公告,对“冬奥”(第A000002号)、“北京2022”(第A000006号)等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1年12月28日,

奥林匹克标志行政保护案例

  1.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冬奥”“北京2022”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19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二九四号公告,对“冬奥”(第A000002号)、“北京2022”(第A000006号)等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1年12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北京传世金文化有限公司在其网络店铺销售商品带有“圆梦 冬奥盛世”等宣传用语。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日至12月29日,在其网络店铺销售“邮币卡2022年冬奥会纪念币 第24届北京冬季奥运会普通纪念币套组 一对2枚”商品宣传中,使用“冬奥”“北京2022”等奥林匹克标志,违法经营额987.4元。

  2022年3月28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0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四八号公告,对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吉祥物“

  ”(第A000020号)标志予以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2年3月5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汾志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权的冰墩墩毛绒玩具。经查,当事人2022年2月13日从某地购买毛绒玩具外包装2900个,加工制作成冰墩墩毛绒玩具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共计9.32万元。

  2022年11月4日,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作出没收侵权玩具成品458个、半成品240个、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3.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奥运”“奥运会”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1年7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三八号公告,对“奥运”(第A000041号)、“奥运会”(第A000042号)予以保护,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2年2月18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康瑞洁纳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在其网店“fenton旗舰店”内,使用“北京奥运会除醛施工单位”“奥运品质 安心选择”等文字内容。经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在其网店宣传页面擅自使用“奥运”“奥运会”等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宣传。截至2022年3月,共销售空气触媒除醛喷雾等三款产品共计62.06万元。

  2022年6月22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4.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0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四八号公告,对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吉祥物“

  ”(第A000020号)标志予以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2年2月14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网络监测信息,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网店“尚尚呈品数码旗舰店”销售的手机壳,印有“北京冬奥会2022”字样或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25日购进空白手机壳401个,自行印制“可爱墩墩”“hi墩墩”“墩墩滑雪”“墩墩向未来”等四种手机壳,共计350个,违法经营额共计1.93万元,违法所得5801元。

  2022年3月2日,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作出没收涉案手机壳21个、UV平板打印机1个、没收违法所得5801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5.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系列案

  2019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二九四号公告,对“

  ”(第A000001号)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2021年7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三八号公告,对“

  ”(第A000035号)予以保护,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2年1月30日,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对中山市协源五金制品厂(当事人一) 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8月起,委托中山市天隆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二)、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当事人三)以及中山市信珑五金制品厂(当事人四)对涉案商品进行压铸、电镀加工,生产带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等奥林匹克标志相关图案的奖牌3334个,违法经营额10万元。

  2022年2月28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一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作出没收涉案奖牌1783个、奖牌半成品2050个及模具2套、罚款15.0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二至四另案处理,另立案4起,罚款7万元。

  6.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侵犯“冬奥”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19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二九四号公告,对“冬奥”(第A000002号)等奥林匹克标志予以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对上述标志享有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2年3月30日,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根据北京冬奥组委投诉,对西安市碑林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于《数字藏品发售合同》等商业文书、数字商品名称以及微信宣传中使用“冬奥”等奥林匹克标志。当事人发行的数字商品共4款,销售额共计19.41万元。

  2022年7月25日,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认定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作出罚款9.7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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